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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
年云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
行动方案等7个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5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4年云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7个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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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


2014年云南省农村食品市场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整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食品、“山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集贸市场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食用农产品、地方特色食品、炒货食品、调味品、食用油等食品。

(二)重点单位。农村食品(杂)店、集贸市场食品摊点。

(三)重点场所。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偏远村寨、农村学校周边场所。

(四)主要工作

1.集中整治农村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督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集中整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食品、“山寨食品”、“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2.集中整治食品经营者未落实进货查

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行为。

3.建立和完善农村食品市场配送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5—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农村食品市场经营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排查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加强风险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商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严格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重拳出击,严查狠打,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惩,彻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对走过场、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密切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各地、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工商局 谢 波

电话:0871—64568617

邮箱:xiebo900@163.com


2014年云南省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进境食品安全隐患,摸清存在风险,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及流通领域销售不合格进境食品等违法行为,解决因我省边境线长,周边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与我国不接轨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饮料、糕点、果脯和糖果等4大类边民互市贸易进境预包装食品。

(二)重点区域。怒江州、德宏州、西双版纳州、红河州、文山州、保山市、临沧市、普洱市等8个边境州、市口岸。

(三)重点环节

1.进境环节。落实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进口商、货主或其代理人在产品入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如实申报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严格口岸查验,加强抽样检测,防范逃避检验检疫非法行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境。

2.流通环节。落实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进入市场流通前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的要求。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进入流通环节的进境预包装食品进行监管。

3.落实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在规定范围内销售使用的要求,有关单位严密监管,严格限制其流通范围。

4.严厉打击非法进境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5—30日)。8个边境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1月30日)。

1.摸底调查。摸清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贸易中的进口商、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情况;摸清流通领域进口预包装食品经销商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情况;调查了解进境预包装食品超规定范围销售使用情况;调查了解我省边境进境预包装食品非法进境情况。

2.抽样检测。各出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在进境环节对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境的预包装食品实施抽样检测。工商部门负责对口岸地区流通环节进境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未备案的预包装食品一律不准进境和销售;检测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禁止进境,出现在规定范围之外区域流通的,依法责令下架、停止销售或销毁;严肃查处将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超范围销售使用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云南出境检验检疫局组织研究提出云南边境地区进境食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边境进境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云南出境检验检疫局牵头,海关、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8个边境州、市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责任,加强沟通。8个边境州、市和有关部门要抓好组织实施,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食品进口商、货主或其代理人、经销商落实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社会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情况,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有力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8个边境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衔接,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并完善记录,建立健全边民互市进境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8个边境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重要信息要随时报送。对瞒报、迟报和谎报信息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8个边境州、市和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边民互市进境预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云南出境检验检疫局 梁 微

电 话:0871—64571417

传 真:0871-64590642

邮 箱:ynciq_sj@163.com


2014年云南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校园及周边消费量大的乳制品、蜜饯果脯、糖果、果冻、饮料、冷冻饮品、膨化食品、油炸食品、儿童食品、面筋食品、饼干、糕点、煮品、快餐等食品。

(二)重点单位。学校及幼托机构食堂、小超市及校园周边生产加工单位、小餐饮单位、食杂店、流动摊贩等。

(三)主要工作

1.严肃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无检验合格证明、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2.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经营户和制售“三无”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等。

3.对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有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规范要求开展餐饮服务,是否按照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等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幼托机构)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5—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排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强化风险监测,切实整顿和规范校园及周边食品市场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教育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工商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及周边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办力度,快查快办,依法严惩,彻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对走过场、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密切协作配合,提高执法效能。各地、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动执法,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四)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工商局 谢 波

电 话:0871—64568617

邮 箱:xiebo900@l63.com


2014年云南省酒类流通领域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酒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酒安全,促进我省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我省酒类流通领域消费量大的白酒、啤酒、葡萄酒。

(二)重点单位。商场、超市、食品(杂)店、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主要工作

1.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开展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依法严肃查处。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照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2.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对未按照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责令补办《随附单》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3.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以检查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对进口酒类的市场管理,严格按照《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在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加快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地方酒类管理的规范化进程。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5—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社会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排查酒类经营者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排查酒类流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酒类流通中的违法行为,切实整顿和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酒类流通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指导。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商务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企业负第一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切实做好整治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地、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大力宣传和报道诚实守信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

(三)严格依法整治。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酒类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配合,全力查处案件。坚决杜绝以检查为名的乱罚款、乱收费、限制酒类流通等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本地酒类流通市场基本情况、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执法检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家顺

电 话:0871—63210092

传 真:0871—63121298

邮 件:Ieocaven@l26.com


2014年云南省肉及肉制品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化2013年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畜禽养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肉及肉制品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牛羊肉、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病死畜禽肉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领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犯罪活动,坚决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和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进一步提振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及整治重点

由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畜禽养殖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整治重点及重点工作具体内容见《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3〕36号)。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排查畜禽养殖和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牛羊肉、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肉品、病死畜禽肉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肉及肉制品领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犯罪活动,坚决捣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对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构建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食品安全办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

(二)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严禁以罚代刑。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实行挂牌督办。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肉及肉制品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为管理制度。要通过制度的建立,使肉及肉制品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五)强化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建立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牵头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政府食品安全办 吴 羽

电话/传真:0871-63661843

邮箱:ynssab@163.com


2014年云南省生鲜乳及乳制品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对生鲜乳收购及乳制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集中整治,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进一步督促乳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不断完善乳制品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省乳制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强化乳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生鲜乳收购及运输许可管理,强化乳制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强化乳制品行业管理。

(二)加大乳制品各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生鲜乳、奶畜饲料和乳制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三)严厉打击乳制品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现奶站、运输车和乳品企业在乳品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

(四)主要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禁向除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对监管区域内的奶站运输车进行集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许可和奶站生产经营条件,坚决取缔无证收购的奶站。奶站收购和运输的生鲜乳要来源清楚、流向清晰,防止出现不合格生鲜乳被企业拒收后再次流入市场。对可能违禁添加物质进行隐患排查,做到人盯人、人盯场、人盯站、人盯车,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

2.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深入整治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按照《乳制品生产加工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有关要求,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逐户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乳制品企业原料进厂把关、生鲜乳三聚氰胺批批检验、索证索票等制度落实情况。

3.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继续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核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组织开展拉网式逐户清查,发现问题乳制品,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退市,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及药店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重点巡查;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查。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下架、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4.组织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乳制品进货索证索票情况,发现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可疑乳制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销毁,并追查问题乳制品来源。认真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乳制品及乳制品原料库存情况,对不符合贮存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已超过保质期的,监督其立即销毁。

5.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和倒卖不合格生鲜乳、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恶意竞争争抢奶源等行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生鲜乳三聚氰胺批批检验、降低原料乳收购标准、收购无证奶站非法经营和运输车运输的生鲜乳行为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畅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举报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凡有举报,必须核查,加大对举报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

6.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重点企业奶源基地、重点奶站、重点养殖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监测要覆盖全部奶站、运输车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覆盖三聚氰胺等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及时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

7.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组织协调乳品企业、奶站和养殖场(小区)加强会商和沟通,协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切实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规范生鲜乳收购秩序,维护奶农、企业合法权益。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30日)。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11月30日)

1.排查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在2013年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中摸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底数及分布情况的基础上,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乳制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规范自律管理行为。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集中执法力量,全面组织开展生鲜乳及乳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强力整治和规范生鲜乳及乳制品市场经营秩序。

2.督导检查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本系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31日)。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强化乳制品市场监管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生鲜乳及乳制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质监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

(二)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乳制品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严厉批评;对工作不积极、不到位的,要指导督办;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积极鼓励社会监督。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大力宣传乳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者,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好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奖金兑现力度并确保兑现及时、便捷,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对媒体反映的生鲜乳及乳制品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进一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对查出的重大案件和出现的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生鲜乳及乳制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质监局 谭 平 喻道虎

电 话:0871—63215600、63215602

传 真:0871—63215602

邮 箱:tan—15302@163.com


2014年云南省打击

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厉整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捣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使食品犯罪行为得到进一步遏制,保卫人民群众餐桌安全、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紧紧围绕食用油、米线、肉及肉制品、生鲜乳及乳制品、边贸食品、酒类、调味品、水产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民俗特产等食品,坚持主动进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深化前期集中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等食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严防“漏网之鱼”、严防死灰复燃、严防产生新的危害。

(三)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展销促销会、旅游景区、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边境进口食品互市贸易场所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以及生产经营大宗食品的重点企业加强联控联查,深入开展“地毯式”排查。

(四)注重源头治理,把打击触角向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前端延伸,在兽药、农药、饲料领域开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新战场,争取打掉一批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大要案。

(五)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伤害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

(六)坚持既要破大案,也要破小案,打团伙、端窝点、捣网络,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实施统一指挥,集中优势警力,及时打掉犯罪团伙。

三、工作步骤

(一)深化打击行动阶段(4月15—30日)。在2013年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结合“破案会战”以及“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深入摸排遗留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持续深度打击制售“地沟油”、“病死猪”等犯罪,继续分区域重点打击制售假劣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保健品、酒类、副食品等食品犯罪以及边境互市贸易进口食品犯罪,严防漏网之鱼、严防死灰复燃、严防产生新的危害。加快对前期侦破的食品犯罪案件的审理进度,抓紧侦结、尽快移诉。

(二)总结提高阶段(12月1—31日)。对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要通过总结,查缺补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发展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与,成立云南省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具体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信息。

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统筹兼顾。各地、有关部门要在突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判各重点领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新变化,适时组织区域性专案侦破行动。省公安厅要继续挂牌督办一批大要案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案件侦办情况,适时开展集中统一行动,全环节打掉犯罪产业链。

(三)加强考核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专项行动绩效考核办法,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组,现场督导检查各地落实情况。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由省公安厅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行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时、按质收集各地工作进展、重点案件等情况;对典型案例、重要举报线索特别是涉及跨省、跨州市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梳理上报。各地、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打算、意见和建议等,分别于5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省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于5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各地、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汇总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联系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李兴军 0871—63052551,

18669087577

苏 楠 0871—63054276,

15559657333

陈瑜莎 0871—63054276,

1388859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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